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10-12-6 11:23:16

老人上车前突然倒地 公交车竟然扬长而去



老人上车前突然倒地 公交车竟然扬长而去
“见死不救”的责任边界在哪里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戴建平 陈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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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人王大爷正准备登上一辆停稳的公交车,在手触及车门的一瞬间突然直挺挺倒地。当老人躺在地上流血不止的时候,公交司机关上车门驱车离去。等到路人报警,老人被送往急救中心时已经死亡。
为此,老人的子女将公交司机和某公交公司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对老人的死亡承担15%的责任。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记录了事情的全过程:2009年9月22日下午5时5分左右,公交车在车站停下,司机用右手拉好刹车后,左手拿起自己的水杯,利用间隙时间喝口水。
随后,电动的公交车门打开,有两位乘客刷卡上了公交车。这时,白发苍苍的王大爷也跟着准备要上车,伸手想去抓住车门旁边的扶手,但当手刚碰到车门,准备抬腿上车时,突然,王大爷却直挺挺地仰面倒在地上。由于是后脑先着地,倒地后,老人后脑开始大量出血。
从司机停车到老大爷倒下,整个过程持续不到一分钟时间。当时,公交司机非常错愕,他可能担心被误会是自己的责任,还特地问了车上另外两位乘客:“他是自己摔倒的吧?你们要帮我作证啊!”其他乘客都说,白发老大爷是自己摔倒的。在老大爷之前上车的一位乘客,还给公交司机留下了自己的电话,表示愿意帮助他作证,证明老大爷是自己摔倒的,而且,还是在路面上摔倒的,并不是上公交车后,从车上跌下去的。
确认自己没责任,又有人愿意帮助自己作证,于是,公交司机关上公交车门,将倒地的老大爷留在了原地,驱车离开现场。当时,老大爷的后脑勺还在出血。
事发当时,一位姓何的大学生正好路过现场,他看见老人倒地,后脑开始流血,于是,就拨打120求救并报了警。过了一会儿,120急救车赶到,遗憾的是,老大爷被送到急救中心后,被确认已经死亡。
最让王大爷家人感到不满的是,公交司机见死不救,驱车离开现场。因此,王大爷家属将公交车司机及其公司都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应承担15%的责任,判决在二审法院得到了支持。

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10-12-6 11:23:50

道德在左 法律在右

本报记者 郑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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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手记■

“见死不救”这个词,具有着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但从法律角度也可以找到相应的解读,即“不作为”。

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特殊主体在“见死不救”或者说“不作为”时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些主体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主体;职务和业务上的特定主体,如医生、警察、消防员;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主体,如监护关系中的监护人;先前行为而引起的义务主体,如致使他人落水负有救助义务。

随着社会的进步,渐有一些“见死不救”的民事案件进入人们的视野,死者家属的赔偿请求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支持。2007年在广东省,一名女孩和男朋友在一起时,因为心情不好而跳河自杀,此时站在岸上的男朋友既没有上前阻止,也没有大声向周围人呼救,最终导致女孩溺水死亡。法院判决,由于他们之间的特定身份,男孩没有及时制止、没有采取最佳方式施救具有过错,其行为与女友之死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男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09年,重庆的小雪(化名)在男友小军(化名)舅舅家中跳楼身亡,法院以小军与小雪同居一室,却在小雪死亡前后未尽救助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与小雪死亡后果有因果关系为由,判决小军对小雪父母进行赔偿。

回到本案,当一个年逾古稀的老人危在旦夕的时候,公交司机也在忙着,他花时间说服乘客做证人,并记下乘客联系电话,却没有花时间帮助生命岌岌可危的老人打一个求救电话。当脆弱无助的老人躺在马路上,任车来车往,车上的人都选择了“无过错不救助”。

在法律责任之外,作为一个社会公民,还有道德的担当。如果道德调整的作用在老人倒地的时候就发挥足够的威力,在场的人在道德的指引下及时对老人进行救助,那么,王大爷的死很可能得以避免,事情不会发展到用法律来索赔这一步。

道德在左,法律在右,守护和谐,唯有两者并肩发展,才能助社会不断进步。

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10-12-6 11:24:26

合同订立前后都有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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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识■

古典合同法理论认为,只有在合同生效时,当事人才负有合同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纠纷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和合同履行之后,如果此时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也违背法律的正义、公平理念。基于此,法律实务和理论界开始了对先合同义务理论、后合同义务理论的研究。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

先合同义务最多体现为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A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和方式与出卖人B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B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因此而蒙受损失。此时A就应当对B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小青年 发表于 2010-12-6 16:09:46

公交车司机实际上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这也是他承担责任的原因。
希望全社会都要提高我们自己的道德水平!如果有一天倒在地上的是你、我、他------

华兴物流 发表于 2010-12-6 18:38:52

{:1_318:}

ゞ緈諨ぁ約錠 发表于 2010-12-6 18:48:58

主要是现在好人难当,公交司机害怕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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