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青年 发表于 2010-10-18 09:25:27

眼看朋友溺亡见死不见 法院判二同伴担责

17岁少年与俩朋友去汉江游泳不幸溺亡,事后同伴未及时施救、报警,死者父母认为两人有重大过错,将其告上法庭。日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同伴确有过错,共赔偿死者父母19.6万余元。
  法院查明,去年7月12日下午,17岁的高一学生程志(化名)和朋友黎某、王某相约到其租住地附近的汉江边玩,随后,黎某和不会游泳的程志下水游泳,王某在岸边照看衣物,结果程志溺亡。期间,黎某和王某未报警未施救,并对程志父母隐瞒了其去向。
  直至次日,程志的父母焦急地找到儿子租住地,才知儿子出了事,随即报警,黎、王二人被带走。经派出所协调,程家先期获得2万元赔偿。
  程家父母随后以黎、王对儿子溺亡存在重大过失将二人诉至法院索赔38.6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0万。
  法院审理认定,黎某明知程志不会游泳而未予制止,事后亦未采取有效救援措施,并对程志家长隐瞒真相,而王某作为成年人,对程、黎下江游泳未予制止,事发后未报警未施救,隐瞒事实真相,两人均对程志溺亡负有责任。
  最终,程志的父母除去先期获得的2万元赔偿外,另从黎某、王某处获得17.6万余元赔偿。
法制网武汉9月28日电 记者胡新桥 实习生刘志月

孤独浪子 发表于 2010-10-18 12: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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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10-10-19 17:34:04

同去游玩,要有起码的责任心。判得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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