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刚刚出台的人口普查中未落户人员的规定
7月23日,河南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出台豫人普办〔2010〕38号文件,对人口普查中未落户人员做如下规定:一、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的人员,公安部门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落户,人口普查机构应如实进行登记。
二、对在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普查登记结果不得作为对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考核或奖惩的依据,不得追究以往考核成绩;对人口普查中继续瞒报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
四、人口计生部门在普查登记期间不搞任何形式的评比、检查活动,要全力以赴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对在普查登记中如实申报的计划外生育人口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给予落户口;公安部门在户口整顿工作中,做好出生、死亡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核查工作,并及时整理户口整顿资料向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交,做好数据比对工作。
五、对于隐瞒死亡、逃避火化进行土葬的人口,只要其家人在这次普查中如实登记,可不再追究,对不如实申报的,一经发现,民政部门将按国家殡葬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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