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石成金 发表于 2010-7-2 16:04:54

儿童景区游玩遭虫叮咬意外殒命 法院判景区赔偿

本帖最后由 点石成金 于 2010-7-2 16:08 编辑

2008年6月1日,小昕与父母前往乌鲁木齐南山国家森林公园菊花台景区游玩。13时许,突然发病的小昕被送往乌鲁木齐县永丰乡中心卫生院。 小昕的父母告诉卫生院医务人员,小昕在山上玩耍时,被一种虫子叮咬了右下颚部,十分钟后,小昕出现双下肢发软、不能行走、想睡觉的现象,在送往卫生院途中出现昏迷状态。   医院病历记录患者入院时的情况:无意识,面部及口唇发紫,四肢指尖发紫,经抢救无效死亡。   
       6月3日,因小昕父母不愿做尸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具了死亡证明:小昕在菊花台景区因意外死亡。   
       小昕父母认为,菊花台景区由乌鲁木齐县甘沟风景旅游管理区负责经营管理,景区及景区管理者在旅游区内未设立警示标志,未明示医疗机构所在位置,导致孩子未得到及时救治。小昕的父母遂将景区、乌鲁木齐县甘沟乡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县政府诉至法院,要求三方赔偿各项损失三十余万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景区赔偿小昕父母各项损失的20%共计五万余元;乡、县两级政府不承担责任。  
    景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景区在庭审时认为,距菊花台景区售票点200米处就是乌鲁木齐县甘沟乡卫生院,有明显的标志,景区不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不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为了查清事发现场的具体环境,主审法官前往菊花台景区进行现场勘查。法官在现场看到,甘沟乡卫生院所在位置与前往菊花台景区的道路处于岔路,甘沟乡卫生院缺乏明显标志。且景区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在事发时已设置明显医疗机构所在位置的标志,故景区管理存在疏忽,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乌市中院于是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作者: 吴亚东 童文艳 马红平 马骏      来源 法制日报

ゞ緈諨ぁ約錠 发表于 2010-7-3 14:52:20

嫩严重呀,怪吓人

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10-7-5 09:19:24

昨天在登封嵩阳书院看到设有医疗救助站,景区应该是这样的。

孤独浪子 发表于 2010-7-5 09:35:35

哎!安全警钟应长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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