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7月1日施行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动物致人损害,这些侵权事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因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正在逐年增多。据统计,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86.3万件,2008年高达99.2万件。 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集大成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7月1日正式施行,其内容与每个公民利益息息相关。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针对网络上不时爆出的“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造成的伤害,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仅包括网络侵权责任,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不错,很多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被“人肉搜索”可要求网站删帖案例:胡斌“5·7”交通肇事后,网友对他父母发动“人肉搜索”,与胡斌父亲同名者的工作单位及私人手机被公布在网站上,不堪其扰。此外,还有网络上时常出现的“艳照门”。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比较突出的各种网络侵权,如“艳照门”、“人肉搜索”、非法披露他人隐私及在网络博客、论坛上随意侮辱他人等,都是《侵权责任法》所关注的。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当事人只能按照民法中有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条款,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对网站的行为却无法约束。该法实施后,侵权的对象可以是人格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财产利益,无论是网络内容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技术服务的提供者,网站被通知或知道后不采取删除侵权帖等必要措施的就要担责,这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肖像、名誉等权利的保护。 被“人肉搜索”可要求网站删帖
案例:胡斌“5·7”交通肇事后,网友对他父母发动“人肉搜索”,与胡斌父亲同名者的工作单位及私人手机被公布在网站上,不堪其扰。此外,还有网络上时常出现的“艳照门”。
律师点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比较突出的各种网络侵权,如“艳照门”、“人肉搜索”、非法披露他人隐私及在网络博客、论坛上随意侮辱他人等,都是《侵权责任法》所关注的。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当事人只能按照民法中有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条款,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对网站的行为却无法约束。该法实施后,侵权的对象可以是人格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财产利益,无论是网络内容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技术服务的提供者,网站被通知或知道后不采取删除侵权帖等必要措施的就要担责,这进一步强化了对公民肖像、名誉等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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