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清风 发表于 2010-1-30 18:17:51

太学路“1.28”交通事故

网友消息(2010-1-29 22:34):今天听同事说起昨晚发生的酒后驾车的一幕惨剧,2010年1月28日晚,偃师市纪检委某副书记,酒后驾车轧死了一个年仅12岁的孩子。如果情况属实的话,为什么酒后驾车国家出台了这么多惩罚举措,还是屡禁不止,竟然还是发生在市领导身上,难道这就是领‘导带头作用’吗?真是不应该呀,多么悲惨的事情呀!

网友跟帖:是事实,孩子是电厂小区的,姓底,二实小5年级 。

偃师警方宣2010-1-29 16:52回应:2010年1月28日19时32分,在偃师市太学路农业发展银行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轿车与行人相撞。目前,该事故正在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之中,肇事司机已被刑事拘留。

网友跟帖:听说是信放局里副局长了。

网友跟帖:被撞的是个学生!开的是公车!昨天晚上送医院还没什么事情,今天凌晨不在了!

网友跟帖:那个孩子叫底气航。

偃师城事将关注这一事件的发展。

八月清风 发表于 2010-1-30 18:18:39

也请知道真实情况的论坛朋友来说明一下。

西亳人家 发表于 2010-1-30 18:51:26

酒后驾驶,还是领导干部,哎~~

为党抹黑了

醉清风 发表于 2010-1-30 19:58:53

又一个酒后驾驶的

晴晴 发表于 2010-1-30 21:02:15

:y015:

无忧 发表于 2010-1-30 21:56:39

切莫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爱车之人 发表于 2010-1-30 22:13:44

禁上酒后驾车,可干部还要酒后开车,什么干部。

爱车之人 发表于 2010-1-30 22:13:59

禁上酒后驾车,可干部还要酒后开车,什么干部。

Anonymous 发表于 2010-1-30 22:19:23

酒驾撞人是间接杀人

   建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则,可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增添“对酒后驾车、闹事、飙车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不仅应通过法定条款明确将酒后驾车、闹事、飙车而发生撞人事故定性为二级谋杀,而且应判以巨额赔偿”这样的条款规定。

   翟峰已领衔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议案》。他说,2006年施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依据的是2003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在2007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有必要对四川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办法作进一步修定。

   “对近年来危害甚大的酒后驾车、闹事、飙车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这类问题,应作出有较大震慑力的条款性规定。”翟峰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则相关规定,“对酒后驾车、闹事、飙车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不仅应通过法定条款明确将酒后驾车、闹事、飙车而发生撞人事故定性为二级谋杀,而且应判以巨额赔偿”。

   “虽然我国法律中没有二级谋杀这个概念,但所谓的二级谋杀其实就是指间接杀人。”翟峰说,在国外一级谋杀类似于我国的故意杀人罪,除此之外的都属于二级谋杀,而且在国外也有因酒后驾车撞死人被指控为二级谋杀的。翟峰认为:“如果在明知道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前提下,仍然要在喝酒后开车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这与间接杀人有何区别?”(华西都市报)

冰儿 发表于 2010-1-30 23:16:48

酒鬼们,少喝点酒不行吗?

西亳人家 发表于 2010-1-31 23:14:19

今天听说是真的

天子驾六 发表于 2010-2-1 01:25:27

鄙视酒后驾车··罪定的还是轻···有关部门收受贿赂。一了百了!受苦的还是咱老百姓!

爱你如烟a 发表于 2010-2-1 08:32:13

鄙视酒后驾车··罪定的还是轻···有关部门收受贿赂。一了百了!受苦的还是咱老百姓!

刀出鞘 发表于 2010-2-1 09:30:03

为党抹黑了

华兴物流 发表于 2010-2-1 09:54:08

{:1_345:}{:1_335:}

双月 发表于 2010-2-1 09:54:59

领导带的好头啊

八月清风 发表于 2010-2-1 09:57:12

这酒毁了一个干部,两个家庭,真不忍心说啊......

绿树成荫 发表于 2010-2-1 13:12:35

酒后驾车酿悲剧

一面情缘 发表于 2010-2-1 13:29:06

老乡 发表于 2010-2-1 13:52:50

领导就是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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