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清风 发表于 2010-1-23 17:59:40

六盘水市警察开枪事件

一、2006年5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警察刘德勇与协警熊福海在处理一起家庭纠纷时,将一村民打死。警方认定“开枪属于正当防卫”,而最后结论改成了“意外事件”。

二、2007年11月13日左右,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尹方明在医院门前和警方发生争执,被警察开枪击中心脏,经抢救无效死亡。广州市公安局对事件进行通报称,民警在驾驶警车巡逻盘查可疑车辆过程中遭到阻挠,在被抢走警察证并被强行拖拉数米后,被迫鸣枪,造成一名男子死亡。这一通报后来遭到尹方明家属的强烈质疑。

尽管我国目前关于警察使用枪支与警械的法律中对开枪行为已经作了严格要求,但许多规定过于笼统、抽象,比如什么情形属于“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什么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在实践中不太好掌握。

︶ㄣo義o﹎ 发表于 2010-1-23 18:03:53

有枪就是可怕!

刀出鞘 发表于 2010-1-23 18:21:44

醉清风 发表于 2010-1-23 18:23:07

可怕

西亳人家 发表于 2010-1-23 18:38:38

枪可以做武器,还可以做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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