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管杀妻”案:谁有权宣告“脑死亡”
2009年2月9日,文裕章和妻子胡菁带着一双儿女到深圳海滨大梅沙公园游玩,归途中妻子告诉他胸闷想吐。当晚8时许,胡菁在家中忽然昏倒。文裕章和岳母肖女士等将胡菁送往龙岗区雪象医院急救,次日凌晨,又将胡菁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重症监护室)。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但只能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文裕章每天守在病房里,对深度昏迷的妻子说话,盼望她苏醒过来。惊人的一幕发生在胡菁昏迷的第7天。起诉书认定,2月16日下午3时许,文裕章突然拔掉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护士、医生见状上前制止文裕章,并要给胡菁重新插管实施急救,但是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挠救治,致使医护人员无法实施抢救。当日下午4时许,胡菁被确认死亡。经警方鉴定,胡菁系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2月17日,文裕章被警方刑事拘留。经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批准,3月4日,深圳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文裕章逮捕。经过两次补充侦查,2009年8月25日,深圳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文裕章提起公诉。 庭审辩论阶段,文裕章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卫生部2003年脑死亡标准,文裕章拔管之前胡菁已经“死亡”。因此,文裕章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即他面对的对象是一个死亡的人),不能成立故意杀人。
脑死亡是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过去医学上一直把“心跳停止”、“呼吸消失”作为死亡标准,但是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都可以通过一系列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逆转或长期维持,但是如果脑干发生结构性破坏,无论采取何种医疗手段都无法挽救患者的生命。因此,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更为科学。自美国哈佛大学提出脑死亡判断指标以来,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 他可能认为这样他妻子更少点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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