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偃阿孬 发表于 2009-12-15 21:05:37

【山村母亲】的是是非非

这几天咱们偃师市豫剧团刚拍成的一部大型现代豫剧【山村母亲】。据说演出效果很好。闲来无事在网上玩。无意中查到原来这部戏还有这么多是是非非。以下内容转载自【运城新闻网】
市蒲剧青年团《山村母亲》被侵权案胜诉
省高院判决河南省义马市豫剧团赔偿受害方损失30万元,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本报讯(记者 姚富昌 杨红义)近日,山西省高院对运城市蒲剧青年实验团起诉河南省义马市豫剧团侵权蒲剧《山村母亲》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市蒲剧青年实验团胜诉。根据判决,被告义马市豫剧团立即停止演出戏剧《山村母亲》,赔偿原告市蒲剧青年实验团损失30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经运城中院审理查明,2004年2月12日,运城市蒲剧青年实验团与剧本《山村母亲》的作者王辉、马兆禄、田伟泓签订了买断协议,双方约定,买断后,剧本演出等著作权归蒲剧青年实验团,该团付给3位作者剧本买断费。2004年3月24日,中国戏剧文学学会著作权保障委员会为双方作了公证,双方协议合同明确约定:“运城市蒲剧青年实验团买断《山村母亲》剧本的舞台影视戏曲首演权,其他剧种、院团不得擅自排演,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市蒲剧青年实验团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对剧本进行了改编,并排练演出了蒲剧《山村母亲》,在社会上产生极大影响,受到文化部、中国剧协、省文化厅、省剧协领导专家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2006年5月,河南省义马市豫剧团未经市蒲剧青年实验团同意,将《山村母亲》改编为豫剧,并作为准备获奖剧目参加河南省县(区)级表演团体戏剧大赛。运城市蒲剧青年实验团得知这一情况后,与剧本作者一起对该团提出警告,并将此事反映给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文化厅主要领导接到反映后当即明确表示,此事有违著作权法,立即让义马市豫剧团停止剧目演出,取消了其参加戏剧大赛的一切荣誉,支持市蒲剧青年实验团打这场官司。

河南省义马市豫剧团侵权《山村母亲》一案,经运城市中院调查审理,于今年7月14日作出判决认为,市蒲剧青年实验团与《山村母亲》作者签订的买断协议和版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市蒲剧青年实验团拥有剧本《山村母亲》的著作权,享有该作品的专用使用权。河南省义马市豫剧团未经原告许可,演出的豫剧《山村母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一审判决后,义马市豫剧团不服,上诉到山西省高院。省高院受理了这一案件后,定于10月30日开庭判决。就在开庭前,义马市豫剧团提出撤诉,愿认输并赔偿损失,省高院作出判决,维持运城市中院原判。

据悉,这是近年来我省文艺界影响颇大的《著作权法》维权案件之一。

麦速 发表于 2009-12-15 21:12:22

知道了。

爱车之人 发表于 2009-12-15 21:32:18

你知到的真清楚哩。

爱车之人 发表于 2009-12-15 21:32:39

你知到的真清楚哩。

西亳人家 发表于 2009-12-15 22:30:54

行家啊

实话实说 发表于 2009-12-16 09:06:03

理所应当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山村母亲】的是是非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