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09-12-9 15:48:45

拾金不昧还能进行到底吗?

12月7日,被告周翠兰(左二)、第二被告王长玉(右二)和他们的代理人在法庭上。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57岁的周翠兰在卖豆饼途中捡到1700元,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失主则坚称丢的是8200元,反把周翠兰和一名目击者告上法庭,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淮阴区法院12月7日开庭审理此案,经过法庭调解,原告现场撤诉。

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09-12-9 15:49:41

 2006年11月20日,南京青年彭宇坐公交车下车时,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上前将其扶起,并帮忙送至医院。2007年7月,老太太以彭宇将其撞倒为由将彭宇告上法庭。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此案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引发了人们对于“是否还应该做好事”的争论。

冰凤凰 发表于 2009-12-9 17:13:27

好事也不敢乱做?要分场合和时间?

孤独浪子 发表于 2009-12-9 18:33:51

人心叵测啊····

刀出鞘 发表于 2009-12-9 18:39:45

好事也不敢乱做

风天使 发表于 2009-12-9 18:49:29

人心难测呀!

阳光 发表于 2009-12-9 18:56:17

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了。。。“昧了不就行了。。”!

爱车之人 发表于 2009-12-9 20:34:41

现在的社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做好事要分场合。

麦速 发表于 2009-12-9 20:39:57

啥事都有。

柳絮飞扬 发表于 2009-12-9 22:01:21

哎...做人难,做个好人更难啊.做了好事反而被告到法庭上,看以后谁还敢做好事.

惊起一鸿 发表于 2009-12-9 22:12:15

不是说拾到东西或钱不能占为己有,占为己有以侵占他人财物罪论处吗?

惊起一鸿 发表于 2009-12-9 22:16:18

不过,我坚持认为,在很多时候或大多场合,还是能做好事就做好事,只是尽量要搞清楚事情,留点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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