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青年 发表于 2009-12-3 10:09:58

西安假护士"偷婴案"告破

12月1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葛倩茹被民警押解到西安。11月21日凌晨,她假扮护士溜入西安交大一附院产科住院部,以检查为由骗取刚刚生下女儿的蓝田县产妇张兰芳及亲属信任,将张兰芳新生女婴拐骗抱走。
  案发后,陕西警方专案组共调取“电子眼”监控录像资料二百余段,摸排旅馆、饭店、商店、车站等三千余处1万余人,最终将侦查目标锁定为陕西省眉县金渠镇范家寨村村民葛倩茹(女,20岁)。获悉其行踪后,侦查员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将其抓捕,被拐女婴安全获救。据葛倩茹初步交代,她偷走女婴并不是贩卖牟利,是为了自己收养。其男友离过婚,有一个儿子,因此她想抱养一名女婴。

爱你如烟a 发表于 2009-12-3 10:15:52

碧柳如烟 发表于 2009-12-3 10:23:02

损人利己,怎么就不想想丢了孩子的父母该是怎样的痛不欲生呢?

西亳人家 发表于 2009-12-3 10:27:22

典型的法盲啊

刀出鞘 发表于 2009-12-3 10:30:36

无语

︶ㄣo義o﹎ 发表于 2009-12-3 10:30:38

现在的人啊!

绿树成荫 发表于 2009-12-3 10:33:19

依法严惩

永恆の肆神 发表于 2009-12-3 13:52:03

希望通过法律制裁以后,能改头换面 重新做人   好好抚养自己的儿子

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09-12-3 16:52:12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华兴物流 发表于 2009-12-3 17:01:51

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09-12-4 16:10:21

偷盗婴儿的犯罪涉嫌以下罪名: 1、绑架罪: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拐卖儿童罪: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3、拐骗儿童罪: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犯罪嫌疑人是以拐骗儿童罪被刑事拘留的。[/b]

如雪 发表于 2009-12-7 16:33:04

没有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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