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定付款时间 欠款随时可要
作者:母 冰 晓 桥/【案情】
2003年12月,公司与李某订立口头装饰装修合同,并按照约定完成了装修工作。同年12月22日,李某在装修工程报价单上签字确认装修费为1万余元,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因李某一直拖欠装修费至今,现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给付该款。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败诉。
【焦点】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合同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李某为原告公司签署报价单,确认了装修费金额,该报价单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且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公司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原告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李某给付原告公司装修费1万余元。 好事情,让欠钱不还的人都罗年吧 向张爱玲律师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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