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自首
9月7日上午,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对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有关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的争议,可谓波澜迭起。自今年7月“杭州飙车案”主角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不被西湖区法院认定为自首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决予以了支持。但是,这一规定并不为一些学者所认同,这些反对意见也为一些省市的司法机关的做法所支持。比如在重庆市的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维护现场、抢救伤员、如实供述罪行的都算自首;而北京的案例同样认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属于自首。 感觉应该属于吧。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在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中,有无自首情节,对量刑有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们身边发生突发案件的时候,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要劝告当事人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在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中,有无自首情节,对量刑有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们身边发生突发案件的时候,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要劝告当事人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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