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排污当重刑处罚
8月14日,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责任人、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另一被告人、该公司生产厂长丁月生也以同样的罪名被判刑6年。据媒体报道,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的罪名,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法院查明,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胡文标和丁月生在明知本公司为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生产氯代醚酮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仍然将大量钾盐废水排入到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进盐城市区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区两个自来水厂取水口,导致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了巨大损失。法院认为,胡、丁二人故意排放污水的意图明显,符合投放毒害性物质罪的构成要件,遂作出前述判决。
我赞同和支持盐都区人民法院的前述判决,因为它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论理清楚,结合被告人的行为内容和法律的规定以及当前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一判决既有公正司法的意义,也会产生很好的社会效应。这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自2001年修改以来,我国法院第一次对违规排放的环境污染当事人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环境污染事件当事人判刑,给全国企业管理者敲响了警钟。 这一判决既有公正司法的意义,也会产生很好的社会效应。这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自2001年修改以来,我国法院第一次对违规排放的环境污染当事人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环境污染事件当事人判刑,给全国企业管理者敲响了警钟。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