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他人冒领 银行过错要赔偿
存款被他人冒领银行过错要赔偿
8月1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丰城市某商业银行给付原告李春平的存款12.4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0日,原告李春平在被告丰城市某商业银行西门储蓄所网点开户存款12.4万元,9月上旬原告欲提取该存款时,被告方工作人员告之该存款于7月31日已被自称是李春平的人分3次全部取走,之后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兑付存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存款后,他人冒充原告名字将款取走,系被告防伪措施不得力造成的。原告在办理存款业务时,没有发现其将存折信息及密码泄露行为,原告存款被他人取走的过错责任在于被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小平) 原告在办理存款业务时,没有发现其将存折信息及密码泄露行为,原告存款被他人取走的过错责任在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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