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代办员其实连个临时工都不是
宝丰县农信联社理事长转载郭兰琴几十年来,遍布乡村的农信社代办站以其贴近“三农”、人熟地熟情况熟等优势,在拓展农村金融市场,延伸农信社业务触角,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模式松散,各类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农信社的声誉,给农信社造成了巨大损失,也影响了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近年来,各地农信社按照金融监管的要求,陆续对代办站进行了撤并。对此,个别被撤销代办站的代办员以“信用社与代办站代办员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能解除合同,并应落实《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待遇”为由,向信用社提出过高要求,甚至出现上访、对簿公堂等现象,干扰了农信社正常的经营活动。对此,笔者就一些焦点问题作以探讨,与大家商榷。
代办站代办员与农信社是否为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使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而农信社与代办站代办员签订的一般是“劳务”合同,在合同中已约定其为代理储蓄和代办贷款的中介人员,没有规定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条款,其与农信社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委托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有关业务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而不是《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
代办站代办员与农信社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存在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而且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等,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而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行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代办站代办员的委托代理身份在行业规章中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银发〔1999〕335号)明确规定,农信社与信用代办站代办员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有关业务的关系,代办员不是农信社的职工。实际业务关系中,代办站代办员不受农信社的劳动纪律约束,农信社也仅对其业务量和业务质量进行考核。故代办站代办员与农信社不存在人事管理关系,不存在隶属关系。
合同关系的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代办站代办员与农信社之间的关系是《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故农信社解除委托合同的行为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而《合同法》第二十一章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说,农信社因金融政策、业务调整或因代办站代办员违反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不力而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代办站代办员能否向信用社索要经济补偿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报酬。”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代办站代办员与农信社所签订合同中,一般约定根据代理业务的质量和业务量支付报酬。而事实上,农信社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代办储蓄手续费或代办收贷手续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代办站代办员按照《劳动法》有关条文为依据,向农信社索要经济补偿的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当然,某些农信社在撤销代办站过程中,出于对代办站代办员工作的肯定、关心和爱护,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不违反《合同法》对解除委托合同关系所做的法律规定,也是合适的。
代办站代办员能否享有养老统筹、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有养老统筹、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只根据约定获得劳务报酬,不能取得当地最低工资,不享有养老统筹、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农信社按合同约定,按照代办站代理业务量的大小,分档次、按比例分别支付了代办储蓄手续费或代办收贷手续费,已全部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代办站没有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同工同酬,不是信用社职工(或临时工),当然也不享有养老统筹、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代办站代办员是否为农信社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农信社对代办站代办员计付报酬的标准是按其工作质量和业务量的大小计付,不是按小时计酬,也没有最低工资标准,故农信社与代办站代办员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全日制用工,也不是非全日制用工。
代办站是否属农信社的营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006年1月12日银监会公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第3号),同样严格规定了设立营业机构的条件和批准程序。但一直以来,农村代办站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代办储蓄、代办收贷工作,工作地点多是代办站代办员的家庭居住地,虽然他们领取了有关业务凭证,农信社为其配备了保险柜、狼牙棒等必备用具,具有营业机构的某些特征,但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没有领取金融许可证,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其代理人的身份没有改变,故其所代办的代办站也不是农信社的营业机构。
总之,代办站不是信用社职工,也不是临时工,其所代理的代办站也不是农信社的营业机构,两者之间实际上是委托代理劳务关系,农信社没有为其缴纳养老统筹、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的义务,代办站代办员以《劳动法》中的有关条款为名,向信用社提出过高要求的做法与理相悖、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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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代办员之家QQ群81618511 说的好,说的太好了,现在的村级代办太多了,光拿工资不做活,最好全走,有点还想要报酬,想4你们,告吧,去告吧,只要你们有钱,宝丰县农信联社理事长 郭兰琴。你太好了,你一定是律师出身,棒,你说的很到位,真是自己人,棒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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