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检察院 何以如此善待人大代表?
梅州市检察院何以如此善待人大代表?广东梅州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梅州市人大代表石育清涉嫌挪用公司资金3000多万元。梅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立案侦查后,认定石育清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于今年2月23日向梅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梅州市检察院却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09年4月,广东省公安厅与广东省检察院研究后,发文要求对石育清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经报请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梅州市公安局于5月19日对石育清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此时石育清已潜逃。先有梅州警方认为石育清已涉嫌犯罪应予逮捕,后有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应对其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共识,唯独中间的梅州市检察院不主张抓人,使犯罪嫌疑人石育清有机会钻法律一个时间差,在人为造成的法律缝隙中成功地脱逃。这让人质疑,法网何以如此善待人大代表?
广东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知笔者,2009年4月,广东省公安厅经与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研究后,达成一致意见,下发了《关于石育清涉嫌经济犯罪一案有关问题的批复》,要求对石育清依法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经报请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梅州市公安局于5月19日对石育清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此时石育清已经潜逃,目前石育清被梅州市公安局通缉。
综观梅州市、广东省检察院及梅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巫桂标的说法,不批捕的理由有四:一是虽然审查认定石育清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但涉案金额为123万元,其社会危害性不算特别严重;二是“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三是石育清具有人大代表身份,“无逮捕必要”;四是考虑保障企业平稳发展的需要,决定采取宽严相济的工作思路,“希望调解此案”。笔者认为,上述理由,准确地应该说是借口,表面上看起来冠冕堂皇,实际上却是漏洞百出的无稽之谈。
警方、检方都已认定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涉案金额已达123万元之巨,不知道在检方的心目中,何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才算特别严重?抢劫一分钱是犯罪,盗窃几百元也是犯罪,都会因其社会危害性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涉案百余万的案件,社会危害性有多重,检方是真不清楚,还是装不明白?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未经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其常委会许可前,不得实施逮捕和刑事审判,但法律从来没有赋予人大代表“刑事豁免权”,人大代表如果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应在向人大机关报告并以经过许可后实行拘捕,何来的人大代表即无逮捕必要的说法?难道“人大代表”的身份掩盖犯罪的保护伞?
考虑企业的发展,宽严相济的工作思路并无错误,但打着这种旗号对人大代表涉嫌的犯罪案件进行调解,检察机关已经违反了法律,难道就是这样行使执法监督职能?很多出差错者,都会给自己找出最能摆得上台面的种种理由,企图降低自己的无能所带来的恶果,试图用所谓良好的初衷来掩盖某种不可告人的私欲,其实,这种司空见惯的把戏早已过时,以此来推卸责任更是欲盖弥彰,到头来不但不会脱责,还会受到问责。
至于“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的辩辞,如今看来就更加悲哀了,因为,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已经在检察院的“开放”之下轻轻松松地逃跑了
既然所有的借口均不成立,也就说明梅州市检察院是在为自己违法状况而狡辩。这其中是执法尺度失偏,还是人为放纵犯罪?梅州检方应该给个说法,并依法对责任人给予查处。只要想查清真相,其中的猫腻很容易就可以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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