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
网友你好:现将有关暖气、燃气初装费的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规定,市政府下发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133号),从2009年12月1日起,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前要向政府缴纳每平方米120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暖气配套费60元,使用范围为热源厂至热交换站(包括热交换站);燃气配套费20元,使用范围为气源点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的;其它公共配套费40元。同时,燃气、热力初装费停收。
市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出台后,洛阳晚报的李记者没有充分预期到该政策出台后涉及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在没有对有关政策全面采访和核实的情况下,凭自己的理解单方面在2009年11月28日(星期六)的《洛阳晚报》第二版对该政策进行了解读,文中有些表述确实与政策规定有偏差,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问题发生后,我委有关领导立即与报社及该记者联系,指出问题的严重性,经协商,为弥补不良影响,于2009年11月30日(星期一),在《洛阳日报》第二版又重新对该政策进行了补充解读。
二、目前政策执行情况
此规定的出台,把原来多种配套费合并为统一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由政府征收,这不但进一步规范了各种配套费的征收,也为政府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供了一个渠道。但由于该规定出台后在一定时期内不但涉及面广,涉及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尤其是2009年12月1日前已办理过《规划许可证》,没有交纳每平方米120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已就暖气、燃气安装已和业主达成协议等情况更为复杂。为解决这些遗留问题,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下发了《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洛政办119号)及有关会议纪要,对有些问题进行细化和界定,但也很难全部涵盖。目前实际执行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在2009年12月1日后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划面积向政府缴纳每平方米120元的城市配套费,并按市政府(洛政【2009】133号)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二是在2009年12月1日前已办理过《规划许可证》并签订过购房协议的,一般按购房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三是已建成老房屋安装暖气、燃气按新标准中的分项标准执行,其中燃气到户每户最高不超过3100元。四是工业建设项目(厂房)每平方米缴纳40元的公共配套费,如需安装暖气、燃气,按原规定标准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该文件出台后,在规范收费、集中资金搞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方面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此政策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很难一刀切等实际情况,还需要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并就各类情况进行规范。目前,我们正在对清韵阁、红太阳、河洛文化村等建设项目的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情况进一步汇集后,对属于发改委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我们将尽快进行界定和规范,对不属于发改委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将报告市政府进一步协调解决,从根本上规范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行为,刹住利用安装双气搭车涨价的恶风,切实减轻群众负担,使老百姓认可和满意。 http://liuyan.people.com.cn/redirect.php?fid=1139&goto=nextnewset&tid=738073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