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网 发表于 2012-8-31 13:40:26

胁迫他人写欠条并拘禁受害人是否构成抢劫罪(偃师)




   【案情】
    2009年11月25日夜,被告人庞某某和该镇前李村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翟西村王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等人在翟东村王某某家推饼赌博,庞某某将所带1万余元输完后,当众将赌博时用的骰子夹开,发现骰子有假,认为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三人合伙当庄)赌场作弊,遂打电话叫来本村庞某(已判刑)对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进行恐吓,被逼之下王某某将所嬴赌资掏出交给庞某某。后王某(已判刑)、霍某(另案处理)接庞某电话赶到现场,庞某某、庞某又以赌场作弊应当赔偿为由殴打王某某、周某某,经翟东村王某某从中说和,前李村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各向庞某某书写一张欠庞某某4万元的欠条,后三人被庞某某等人强留在翟东村王某某家。次日上午三人被庞某某、庞某、王某等人带至偃师市区,在偃师市农业银行李某某从自己的银行卡上取现金11.7万元,由翟东村王某某交给庞某某,庞某某等人携款外逃。经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头枕部有一1*0.2cm的裂伤,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庞某某的父亲庞某退还赃款3万元,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本院宽大处理。2011年3月5日庞某某在洛阳市老城区九都路被公安民警抓获。

    【裁判】

    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1)偃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庞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分析】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抢劫罪。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财产权益,也侵犯人身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权益。本案中,被告人庞某某等人当夜索回赌资后,又以赌场作弊应当赔偿为名殴打被害人,逼迫被害人当场写下欠条,并控制被害人至次日从银行将钱款取出交付后方才让被害人离开,同时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这一点显然是与敲诈勒索罪有所区别的。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庞某某人从实施暴力到劫得财物虽然相隔一夜时间,但在此期间,三名被害人一直在庞某某的控制之下,庞某某的行为应看做是抢劫行为的继续或延续,故本案仍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性”,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抢劫罪,是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同属侵犯财产型犯罪,具有相似性。区别的关键是抢劫罪需满足两个“当场”,即当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当场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中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等手段,之后才能得到财物。本案中,被告人庞某某采用殴打等手段让被害人写下欠条,而欠条是不能及时兑现的,被告人当晚并没有取得财物,不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性”,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的行为属采用殴打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华兴物流 发表于 2012-8-31 19:16:39

引以为戒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胁迫他人写欠条并拘禁受害人是否构成抢劫罪(偃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