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高息放贷诉讨利息未获支持
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某担保公司违规放贷,借贷合同被判无效,其主张的利息未获法院支持。陈某在家乡舒城县千人桥镇经营一家服装厂,2010年7月,因生产急需资金,向某担保公司借款10万元,约定了期限和利率,并由陈某的舅舅孔某某为该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期限为两年。后陈某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到期后无力偿还该笔借款,该担保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18939.7元,担保人孔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而本案原告担保公司属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其核准经营范围是为中小企业、自然人贷款提供担保(非融资性),故原告作为贷款人向被告陈某发放贷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借款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合同。被告陈某从原告处取得的借款本金应予返还;由于借款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同时,其担保合同亦属无效,原告要求被告孔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也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被告陈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驳回原告诉请支付利息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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