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全责方七级伤残 起诉无责方获得赔偿
李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于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李某严重受伤。事故经认定,李某负全责。李某将无责方于某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二万四千二百元。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年12月24日,原告李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车前方撞上于某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原告受重伤。该事故经交通大队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就医治疗共花费医药费八万余元。经鉴定,鉴定结论原告为七级伤残。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李某诉至本院,要求于某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4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其主、挂车投保了交强险,其中无责任赔偿限额合计为24200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原告承担。原告要求无责方所投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在该案件中,无责的机动车投保有两份交强险,这两份交强险都要承担保险责任。
该案告诉有些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当事人,对方机动车若投保有交强险,自己受到人身损害照样可以得到赔偿,只是数额是无责任限额。 {:soso_e179:} {:soso_e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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