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建筑商赵少亭一手遮天,草菅人命,天理难容
不法建筑商赵少亭一手遮天,草菅人命,天理难容反映人:余银阁(亡者妻子),女,汉族,1968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宁陵县阳驿乡阳一西村363号,身份证号码:412324196811125046,电话:13271108284
反映人:郭雪芳(亡者女儿),女,汉族,1992年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阳驿乡阳一西村363号,身份证号码:411423199202295025
反映人:郭雪莉(亡者女儿),女,汉族,1996年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阳驿乡阳一西村363号,身份证号码:411423199604245020
意外身亡,建筑商赵少亭草菅人命,一手遮天,拒不理赔!
2012年2月21日,我丈夫郭景亮经同乡干建设介绍到建筑商赵少亭以洛阳市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二公司资质承建的洛阳艺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部从事建筑施工工作。他主要从事的是墙壁的内外粉刷。工作地点是在偃师市邙岭乡。2012年4月27日,赵少亭和干建设指派我丈夫郭景亮和徐建国、崔秀丽、赵克生到顾县镇苗湾村为其村长许洪恩开办的偃师市中染皮业化工有限公司承建的厂房进行内外墙粉刷。4月29日下午四点钟左右,我丈夫郭景亮和徐建国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外粉刷吊架上(这种简易吊架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施工设施)干活,由于所用的吊架缺少钢管,没有任何防护设施,突然从二层楼高的吊架上掉下来,当时就昏迷不醒。后被工友等人送往偃师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洛阳市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二公司的建筑商赵少亭,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了节省资金,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施工设施,玩忽职守,置工人生命安危于不顾,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酿成惨案。
我们得知情况后,一家人犹如五雷轰顶,老母亲时就晕倒在地,不省人事。我和老父亲、两个女儿连夜赶到偃师市,但是至到今天,建筑商赵少亭百般推诿,不予赔偿,并指派声称是偃师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万柱的人到我们所住的小旅社现场办公,并说在偃师你想去哪告就去哪告,随你的便,我们家属哭天无泪,只好到偃师市信访局反映此事,可是时至今日,我丈夫已经身亡10天了,处理此事的有关领导竟然无法将建筑商赵少亭叫到现场,更别说谈赔偿问题。在此期间,老父亲的精神受到沉重打击,无法忍受失子之痛,听到施工方的推诿言辞后也瘫倒在地,不省人事,现在还在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势单力簿的农村人,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的通知以上的,应予立案。建筑商赵少亭已经触犯刑事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12号)我丈夫郭景亮和赵少亭所在的洛阳市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建筑商赵少亭和他洛阳市富安兴建设有限公司二公司及偃师市中染皮业化工有限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朗朗乾坤,在现代的法治国家,难道有钱有势的人就可以无法无天吗?就可以置我们地位低下的农民工的生命安危于不顾吗?
人都说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功臣,而作为城市建设的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撒尽汗水,可是为什么受伤的总是这些城市建设的功臣们?偃师市的施工方此举损害的不仅是无依无靠的农民工的合法利益,更损害了偃师市的城市形象。啥时候能让这些城市建设的功臣们不再流血又流泪啊!
我和两个女儿及亲属现万般无奈,走投无路恳请上级机关及有关领导为我们做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建筑商赵少亭的刑事法律责任,依照工伤标准给予我们合理赔偿,维护我们亡者家属的合法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
控诉人:余银阁
电话:13271108284
201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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