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12-5-7 11:09:26

河南“眼花”法官错判案肇事司机获刑3年6个月

法制网陕县(河南)4月23日电 记者 邓红阳 今天,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新华交通肇事犯罪一案进行再审。在被害人及亲属获赔15万元,并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谅解的情况下,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三年六个月。
  法院再审审理查明,2011年9月16日6时36分,原审被告人杨新华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780KM+313M处,先撞击已发生事故停在行车道内的一辆货车尾部,后又撞击快车道内张利强驾驶的轿车尾部,并骑轧推移这辆轿车共同撞击前方的又一辆货车尾部,造成张利强所驾轿车的乘车人范竹梅、范改环、张佳耘三人当场死亡,张利强、范雪玲受伤,造成被害人车辆损失42850元。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新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原审被告人杨新华在得知他人报警后,能积极主动解救被撞车内人员,保护现场,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再审期间,被告人杨新华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再审改判的理由如下:

  被告人杨新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雾天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降低行驶速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两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杨新华在得知他人报警后,能积极主动解救被撞车内人员、保护现场,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其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但鉴于上述行为系被告人杨新华的法定义务,对其从宽幅度予以了从严掌握。再审期间,由于杨新华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及亲属对其行为予以了谅解,再审时,对其已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但原审时,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新华及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及亲属90万元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杨新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再审时,已予以纠正。原审在已经查明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又错误的在论理部分表述为被告人杨新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再审也予以了纠正。此外,原审认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却作出了对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减轻处罚的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再审依法已予以改判。

  宣判后,被告人杨新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冰河飞雪 发表于 2012-5-7 16:27:52

:Q:L

冰川枭狮 发表于 2012-5-8 08:50:18

现实工作中别法官确实是经常花眼办案,睁大着眼睛瞎换办案,希望引以为戒啊:L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河南“眼花”法官错判案肇事司机获刑3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