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倒车压飞路石击伤人 交通意外也担责
蔡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倒车时,压飞地上的鹅卵石,将正在工地工作的韦某头部击伤。警方认定,本起事故属交通意外,蔡某、韦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韦某颅脑损伤后智能障碍为6级伤残。因双方协商未果,韦某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车辆系朱某和肖某所有,蔡某系二人雇请的驾驶员,该车挂靠在重庆某运输公司运营。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韦某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1万元;朱某和肖某赔偿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共计26万余元;运输公司对朱某和肖某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案释法
受害人非故意 机动车不能免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存在故意的情形下,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机动车唯一免责的事由是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本案中韦某并无故意情形。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是以被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而决定,而不是以机动车驾驶人有无过错为标准,故保险公司在有责赔偿限额内对韦某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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