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11-12-24 16:33:29

民间非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小陈原为一小企业老总,经营失败后意志消沉,沉迷于酗酒赌博。一次,他找到友谊较深的初中同学小吕,向其借10万元,说自己这两天手气很好,要去地下赌场把经营损失的50万元赢回来,并承诺借款利率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10倍。小吕碍于情面,汇给小陈10万元,让其写下约定了高额利率的借条。小陈商场失意赌场也失意,10万血本无归,并躲避小吕一年多。小吕无奈,告上法庭,要求还债,但被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

  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如果约定的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因此,对于借贷期间的利息有约定的,不应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同时,本案中的小吕明知小陈借钱用于赌博而予以借款,该违法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还可依法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以罚款、拘留等。(一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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