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11-12-13 14:17:53

广东惠州老板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刑

         日前,记者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广东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惠州审结完毕。惠州市惠阳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惠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源于一场建筑工程纠纷。今年3月,重庆人杨某与项目承包商林某签订协议,承揽惠州南站附近某路基工程,工程款为8万余元。双方约定:施工期间先付七成,另外三成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才支付。其间,林某支付了工程款6.9万元,但杨某并未将此款作为工资发放给工人。该起欠薪事件涉及25名工人、总计10万余元工资。

    12天后,杨某在深圳被民警抓获归案。今年9月底,惠州市惠阳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广东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惠州首例判决案例出台,为广东运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打击恶意欠薪提供了可操作的范本。

   记者获悉,国家正在对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条件进行具体界定,其中,“数额较大”将细化为: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元至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至30万元以上的。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综合)

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11-12-13 14:20:46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鉴于传统观点认为,欠薪仅仅为欠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上是民事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为此,是否应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如何合理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罪名,使之更具科学性、可行性,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热议的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军备酷 发表于 2011-12-16 11: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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