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死亡同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010年7月13日晚,被告徐登堂为其与被告张荣将、张荣广、花加林等四家合伙建房事情请受害人唐玉左和被告陈允利、沈荣生等滨海县五汛镇汛南村干部在本镇双桥酒店吃饭,被告王甫国被叫来陪同吃饭,八个人共饮用了5斤白酒。用餐结束后,唐玉左独自驾驶二轮摩托车,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鉴定,唐玉左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0毫克/毫升,交警部门认定唐玉左属醉酒驾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认为,七名被告和唐玉左对唐的死亡负同等责任,要求七名被告按50%的比例共同连带赔偿唐玉左死亡的各项费用。
【审判】
滨海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唐玉左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荣将、张荣广、徐登堂、陈允利、沈荣生、王甫国、花加林因先前与唐玉左共同饮酒行为而对唐玉左酒后驾驶机动车负有劝诫的作为义务,各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适当的警勉及劝诫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与唐玉左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构成对唐玉左生命安全的侵害,故七名被告人均应当对唐玉左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最终确定七名被告赔偿比例为15%。一审判决:被告张荣将、张荣广、徐登堂、陈允利、沈荣生、王甫国、花加林共同赔偿原告支才会、唐佳琳、唐家琅、姜林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75527.16元,每名被告平均承担10789.59元,七名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姚海斌 赵成权 还是不喝酒好啊 不喝酒好啊:L 实际上现在朋友聚会,开车的朋友一滴酒也不让他喝了!否则出了事故大家都要承担责任,多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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