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权利不及时 4.2万元欠条成废纸
都说欠债还钱乃天经地义,可张某明明手握着杨某给他打的4.2万元钱的欠条,法院却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这到底是咋回事呢?事情还得从三年前说起,2008年10月的一天,家住郑州西郊的杨某因家中需要翻盖房子,就向老战友张某借钱4.2万元,本来两个人是多年的好朋友,二人也没有想过要打欠条,后来还是经不起张某女儿的劝说,于是2008年10月6日杨某就给张某打了个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张相关四万二千元,杨东升,2008年10月4日。”且老杨的邻居许某还在欠条上签字作了担保。
2011年7月,张某在多次向杨某索债无果后将张某及许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许某承担担保责任。
此案案情十分简单,杨某和许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认为张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许某与刘某之间发生的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但是在借据中并未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进行约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许某应对该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张某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其未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被告许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许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采纳了被告杨某和许某代理人的意见。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中,被告杨某给原告张某所写的欠条的时间为2008年10月4日,而原告于2011年7月1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向其支付借款及利息,该主张已过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许某与原告张某之间发生的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但是在欠条中并未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进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许某对该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张某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许某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张某未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被告许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许某的保证责任已免除。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对被告许某的诉讼请求。
河南法制报 何永刚 在经济往来中一定要注意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因此在债权将要超过两年时,债权人一定要注意让债务人重新出具手续,或者及时到法院起诉,避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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