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竞技钓鱼运动员技术等级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竞技钓鱼运动员技术等级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引领绿色竞技钓鱼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钓鱼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钓鱼运动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与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社体中心)、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制定《中国竞技钓鱼运动员技术等级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社体中心、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及地方钓鱼协会注册的运动员,竞技成绩达到《中国竞技钓鱼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见附件),授予相应技术等级称号。全国竞技钓鱼运动员的技术等级称号评定,以运动员在各规定赛事所获得的积分累加值为评定依据。
全国竞技钓鱼运动员技术等级设为大师级、高级、中级、初级共四等十三级,具体称号为:
大师级(运动健将):三级竞钓大师,二级竞钓大师,一级竞钓大师、特级竞钓大师。
高级(一级运动员):三级竞钓高手,二级竞钓高手,一级竞钓高手;
中级(二级运动员):三级竞钓能手,二级竞钓能手,一级竞钓能手;
初级(三级运动员):三级竞钓手,二级竞钓手,一级竞钓手;
第三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技术等级称号及审批权限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审批授予大师级钓鱼运动员等级称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下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只能审核或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审批授予(高级)竞钓高手等级称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大师级)三至一级竞钓大师的申请材料并上报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由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审批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特级竞钓大师的申请,由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直接审核、批准。
第六条 地(市)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审批授予(中级)竞钓能手等级称号。
地(市)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审核(高级)竞钓高手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县(区)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审批授予初级(竞钓手)等级称号。
县(区)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审核中级(竞钓能手)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申请
第八条 凡在社体中心、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及地方钓鱼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在规定的钓鱼比赛中取得成绩并达到相应积分标准的可以申请等级称号。申请材料包括《竞技钓鱼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中国竞技钓鱼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推荐书》和成绩证明材料。成绩证明材料以成绩册、获奖证书、参赛证等原件为准。
第九条 可获得有效积分的比赛须列入各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年度竞赛计划,其年度竞赛计划须报上一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比赛、种类和名称按各积分等级标准执行。
第十条 运动员在有效积分时间内,在获得相应等级积分后的6个月内,向所在地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等级称号申请,超过期限不予受理。时间以各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公布所属区域运动员个人有效累加积分日期为准(建议各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一年最少公布一次运动员有效累加积分)。
第十一条 申请相应等级称号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1、申请(初级)竞钓手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2、申请(中级)竞钓能手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县(区)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出具《中国竞技钓鱼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推荐书》,报地(市)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3、申请(高级)竞钓高手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地(市)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地(市)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出具《中国竞技钓鱼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推荐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审批;
4、申请(大师级)三至一级竞钓大师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出具《中国竞技钓鱼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推荐书》,报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审批;
5、特级大师由两年一次的大师晋级赛进行技能选拔,并经相应理论(中、英文)考试通过后,报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批准授予。
第十二条 运动员在有效时效内,所获得积分累加值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标准的,以较高等级称号提出申请。
第四章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后按第十一条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各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审批授予部门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在授予日起1个月内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运动员姓名、代表区域和授予的等级称号等。
第十六条 审批授予部门应当留存一份其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竞技钓鱼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及《中国竞技钓鱼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推荐书》归档。
第十七条 审批授予部门应当向获得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等级证书、证章。
等级称号证书内应当写明运动员姓名、获得有效等级积分累加值、获得有效等级积分累加值的最后时间、证书编号,盖审批授予部门印章后生效。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罚则
第十八条 各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钓鱼运动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核、审批、授予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审核、审批、授予工作违反本办法的,有权向上一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暂停其等级称号审批权1-4年,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社体中心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罚。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等级称号授予错误的;
2、不按规定权限、程序、期限审批授予等级称号的;
3、变造、转让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的;
4、因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钓鱼运动主管部门受处罚暂停等级称号审批权期间,其所在地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审批授予工作由上一级钓鱼运动体育主管部门代为行使。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转让变更获得的;由于审批授予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错误授予的;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况下获得的等级称号,一经发现即时撤销。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在有效晋级期限内,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竞技钓鱼运动员道德行为规范》和赛事《竞赛规则》,情节特别严重,且受到各赛事竞赛委员会追加处罚的,在申报等级评定时,受处罚一次的,后延二年评定技术等级称号;处罚二次的,终身取消评定技术等级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等级称号证书和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国钓鱼运动协会统一设计、制作。
第二十三条 2003年至2010年中国钓鱼运动协会未成立期间的运动员等级评定工作按“特别办法”另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竞技钓鱼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中国竞技钓鱼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推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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