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盗用 惹官司上身
【案情回顾】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其在生活中的用途颇为广泛,购房、购车、银行贷款、办理信用卡等等。使用身份证的过程中如不加注意,及有可能被他人盗用,甚至惹官司上身。赵女士就遇到了这个麻烦。
一天,某银行到法院起诉赵女士,要求赵女士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某银行诉称,我行与赵女士及京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赵女士向我行借款人民币25万元,用于购车,月利率为4.185‰。京京公司为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等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我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但赵女士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款,鉴于赵女士的违约行为,我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赵女士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银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借款合同》、赵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法院审理中赵女士辩称,我没有与该银行发生过实际借贷关系,不认可借款合同,我不同意该银行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银行向法院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中,赵女士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最后,法院驳回了该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应属他人采取盗用事主身份证明,冒充事主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公民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应加强对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意识,不要随便将个人身份证交予他人保管或借予他人使用。在日常生活中确实需要出示身份信息时,必须要有防范意识。如要预留个人身份证复印年,应当在预留复印件上注明仅供某某事项使用字样,这样可有效避免被他人盗用。其次,公民办理有关事项,必须向相关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明时,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预防公民身份信息外泄。
来源:海淀法院 作者:蔡虹
是的注意,小心啊 是的注意,小心啊 是的注意,小心啊
:lol:lol :L 在生活中使用身份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特别是向有关部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时候,最好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仅作为某某之用。 今年我在接受当事人咨询中,有一个翟镇的人接到上海浦东区法院的传票,上海某银行以其办理银行卡透支不还将其告到法院,这个翟镇是人说他从来没有到过上海,也没有在这家银行办理过银行卡。我告诉他,对于这种诉讼,当事人要到庭应诉,如果当事人不到庭,法院作出判决,生效后来执行他,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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