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好奇玩耍摩托断指 车主未尽安全义务担责
日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监护人及车主均有过错,法院认定被告人徐辉承担40%的次要责任,判决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2011年2月21日下午,徐辉因其驾驶的摩托车出现故障,将摩托车停放在其租赁屋门外修理,李某某(2008年1月16日生)与其母一起从外面回家,见徐辉在修车,李某某遂上前观看,其母独自上二楼回家,让李某某独自一人在一楼玩耍。徐辉修好摩托车后进屋洗手,李某某出于好奇将左手伸进摩托车后轮被摩托车链条绞伤。经司法鉴定李某某左手缺失10%以上伤残等级属十级。事发后,李某某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李某某受伤时年仅3岁,其监护人在无家人陪伴的情况下将李某某独自一人留在楼下玩耍,未尽到对幼子的监护职责;徐辉将摩托车停放在自家屋外维修,修好车后明知三岁幼儿尚在摩托车旁即进入屋内洗手,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以有效地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故李某某的监护人、徐辉对李某某受伤均有过错,均应当对李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故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减轻徐辉60%的责任。遂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L :L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