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登山不幸遇难 同行“驴友”成了被告
李某与其他驴友一起相约爬山,结果在爬山途中不幸遇难身亡。因不满意同行驴友们支付的“安抚费用”,李某的父母、妻子及其子女将与李某同行的其他十五名驴友一并告上法庭,索赔二十六万余元。经过审理,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定上诉期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书9月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悉,此案系“驴友”登山遇难引发的死者家属状告同行“驴友”的“河南第一案”。据原告诉称,2010年7月21日,郑州一网友在大河论坛上发出约伴贴,准备组织一次“自助游约伴”“金秋北疆”:8月13日—15日太行拉练及行前会议的旅游活动。看到帖子后,平常喜好旅游的李某很快报了名。8月13日,李某与十多名驴友一起出发。15日,李某与驴友们从景区一个叫马武寨的地方出发,在顺利通过老虎嘴走过大瀑布到达一段当地人叫“老荒”的地方时,由于山路湿滑,李某跌落三十米深的悬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于是李某的父母、妻子和儿女五人集体将这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陈某和其他14名驴友告上法庭,要求15人赔偿李某家属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各项费用总和的50%共计260989.5元。
法庭上,被告辩称,自助式户外活动是一种不同于常规旅游的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风险为参加者明知,仍然愿意参加,并且愿意自担风险,加入者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同时该活动的组织者陈某发出金秋北疆自助游约伴贴后,多次声明或提示,本次活动“没有组织,自助自行,自主+互助”,约伴人和同行驴友已经尽到了风险提示及救助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而死者李某坠亡的线路当天已有其他十多名驴友安全通过,作为身强力壮李某坠崖身亡完全是自己疏忽大意所致,因此其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原告的损失应当遵照自甘风险责任自担的原则处理,由原告自己承担。
针对原告要求被告15名驴友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赔偿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总和的50%的诉请,被告认为,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已从李某生前的单位获得了相关补偿,而同行15名驴友也支付给李某家属共计8000元的爱心帮助款,网上驴友也两次爱心捐款共计近2万元,原告从各种途径获得的相关补偿已经远远超出其诉讼请求的数额,因此被告不应当再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经审理,法院查明:2010年7月21日,郑州驴友陈某在网上发帖约伴自助游太行拉练后,又多次发帖提醒同行驴友相关注意事项。2010年8月13日15名被告与李某一起出发,开始自助游太行拉练。8月17日,在拉练过程中,李某与被告等人在途经山西省陵川县古郊乡马武寨村“老荒”地段时,李某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发帖人陈某和其他十四名驴友分别向死者李某家属捐赠了1000元和500元共计8000元的爱心款。
金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死者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的驴友,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并自愿参加,说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对于李某的意外死亡,被告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仅履行了尽力救助义务,而且又给原告支付了爱心帮助款,使死者家属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非常公平合理。 呼吁驴友们以后要量力出行,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victory: 安全第一,判决公平合理。 判决公平合理 安全 户外活动有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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