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洛 发表于 2011-7-17 17:59:59

29岁男子性侵15岁男孩 被侵男孩想出家当和尚


●男子威胁15岁男孩两次脱光衣服,折腾近五个小时

杨小强今年15岁,辍学在家。今年3月底,小强的舅舅在县城给他联系了一份工作,在汽修厂学修车,白天,小强去汽修厂,晚上则在舅舅家休息。今年6月8日晚上,下班后,小强和两名同学在新密市西广场玩耍。晚上11点,他们决定回家。此时,小强想方便一下,就向西广场一偏僻处跑去,但两名同学等了很长时间,也没见他回来,拨打他手机,关机。他们想着小强可能有事先走了,就回家了。

据小强的舅舅金先生说,当时,小强在广场一过道附近方便时,被一男子用匕首逼着带进了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里。“上车后电话就被没收,关机,男子一边拿着匕首威胁着小强,一边开车向北边的雪花山后山驶去。“到后山后,该男子拿刀威胁我外甥,让他把衣服脱光。”金先生说。

大约一个小时后,男子嫌玩得不过瘾,要求小强叫一个同学过来。被逼无奈,小强只好又给同学王超(化名)打电话。男子和小强去市区把王超接上车,又来到青屏山上一偏僻处。男子又威逼王超把衣服脱光,感觉王超年纪有点大,男子开车把王超送回市区让其回家。此时已是凌晨1时许,男子带着小强又来到市区北边一加油站附近的偏僻处,责令小强把衣服脱光,男子也把衣服脱光后,在车里折腾了小强近4个小时。


●孩子:对家人说“想出家当和尚”

小强的家中,四间老式窑洞一字排开,百十平方米的院子里,除了摆放着的农具外,还种着一些花草和蔬菜。魏广秧与杨磊律师与小强家属谈及此案的适用法律问题,以及一些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等。

小强的父亲说,从事发至今,他天天晚上都睡在孩子屋里,而母亲则躺在地上。“我们怕孩子想不开。” 小强的姑姑早上6点多就到了,有什么话都对姑姑说的小强,这次对姑姑说了一句话,让姑姑大吃一惊。“7点多我去劝小强吃点东西,小强说:‘姑姑,我想出家当和尚。’然后,便不再说话。”


●律师:将为孩子维权到底 心理学家称小强“受伤”很重

“这件事对孩子和家庭的伤害,大家有目共睹,这点我们无法改变,但生活还要继续,不能让他们永远地陷入这件事之中。”河南省心理学研究所63岁的心理专家卢杰说。随后,卢杰开始给家属做心理疏导,但小强还是用毛巾被裹着身子,始终不愿说话。经过10多分钟的劝说,两名心理专家都走出屋子,他们说,小强受的心理伤害太严重,心理疏导效果不佳。

在家属的建议下,魏广秧以及杨磊拿出了“代理控告委托书”以及“法律援助申请书”,小强父母签了字。 魏广秧说,从今天到现场了解的情况看,案情有可能会有变化,当初和孩子舅舅准备走民事诉讼程序,不过,从派出所二次补充询问笔录和辨认签名行为来看,新密警方也在对此案件进行研究,有可能由治安案件转变为刑事案件,但在刑事立案通知书下达之前,还是无法肯定。“到现在,新密警方还没把李卫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给家属,有了复印件,我们才能代理案件走民事诉讼程序。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我们都会为他们维权到底。”杨磊律师说。

男子行为到底涉嫌什么罪名?警方觉得很难办

●说法一:故意伤害罪

释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广秧:故意伤害罪。首先,李卫星的行为是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且不仅是对人身的伤害,还是对人格的伤害。其次,从损害后果上看,杨小强不仅承受了身体上的痛苦,更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最后,从目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看,李卫星故意伤害的程度,尚不够定罪标准,但从其危害结果来看,足以刑事处罚。

办案民警:故意伤害必须有法医鉴定,小强是受害者,但他身上没有任何伤,无法做法医鉴定。

●说法二:侮辱罪

释义: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辉:侮辱罪。其持刀挟持被害人,严重贬损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破坏了被害人的名誉,应构成侮辱罪。

办案民警:李卫星的行为并未当着其他人的面进行,构不成侮辱罪。

●说法三:非法拘禁罪

释义:以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非法拘禁罪。李卫星主观上是为了满足其畸形性行为,其客观行为上,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侮辱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且有暴力、胁迫等行为,足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办案民警:非法拘禁罪指的是特定的场所,比如小屋内或者地下室等,但李卫星是把小强带到了雪花山后山和加油站附近,虽地处偏僻,但这都属于公共场所,特别是雪花山,晚上市民都去此乘凉和散步。

●警方:根据法律,只能给出拘留15天的处罚

“从受理这个案件到15日立案,我们作了很大的难,这事从来没遇见过。拘留李卫星15天,还是深思熟虑后决定的,现在的法律不容许我们有一点差错,如果适用法律错误,李卫星很可能控告我们。”青屏街派出所指导员尚文州说。 “这不属于强奸,也不是非法拘禁,更不是故意伤害,我们是依法执法,但如果没有法律让我们依据,这真的很难办。”
   
进展:男子以非法拘禁罪被刑拘 立法缺陷亟需完善

●进展:男子昨日被刑事拘留

之前,李卫星被新密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的上限拘留15天,但这种处罚受到了小强家属的反对,多名律师也表示质疑。昨日上午,记者从新密市公安局宣传科获悉,该局已对此案重新调查和考虑,昨日,李卫星还没来得及“释放”,就被刑事拘留,送到了看守所。

据小强的舅舅金先生说,新密警方对“李卫星非法拘禁他人一案”已做出“立案决定”。“民警说,这个案子已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下一步,将对犯罪嫌疑人李卫星进行补充侦查。”对于小强家属提出对李卫星检查身体,看其是否患有艾滋病和性病一事,青屏街派出所指导员尚文洲说,4日晚8时许,狱医已提取了李卫星的血液及体液,并送往当地医院化验。


●律师:希望法律对男子遭性侵有所规定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广秧认为,现在的处理结果把这起案件回归到了正确的轨道上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类似条例,对本案嫌疑人进行处罚显然不合适。”魏广秧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认定嫌疑人涉嫌触犯非法拘禁罪。“对一个男孩的性侵犯行为在法律上无法界定,是我们国家立法的缺陷。”魏广秧同样认为,从非法拘禁的角度处理此类案件并非根本手段。“不少国家和地区对‘强奸’的界定都不仅仅局限为女性,包括我国的港、澳、台地区。”魏广秧说,在媒体以及公众舆论的作用下,将来我国法律对性侵犯男子的行为做出明确界定是很有可能的。“即使不归罪于强奸,也可能再新制定一个其他罪名用于约束这种行为,至少不像现在这样无法可依。”


●链接:小强这事并非个案

2007年12月15日晚,河南郑州16岁男孩希望成为艺人,却被一男子诱骗后强暴,男孩父母哭诉无门。2009年3月18日凌晨,河北石家庄,两男子先抢劫后“强奸”一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却只能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却因《刑法》中无相关表述而无法追究。

国外,将强奸罪的直接主体限制为男子,并把对象限制为女子的国家有日本、美国、加拿大、原西德等。而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均无限制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法国、俄罗斯等。英国把强奸罪的直接主体限制为男子,对象则从单一的妇女增加为“妇女或其他男子”。


香草小仙 发表于 2011-7-17 18:22:13

:L

痒痒 发表于 2011-7-17 18:28:53

:@

天山牧人 发表于 2011-8-14 14:55:54

恶心啊

张爱玲律师 发表于 2011-8-15 15:29:28

关注中

海阔天空昊天 发表于 2011-8-20 10:45:34

关注中

洪安面粉 发表于 2011-8-20 11:13:22

:@{:soso_e119:}

小青年 发表于 2011-8-21 21:51:05

此案反映出我国刑法规定的漏洞,有待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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