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首例“醉驾入刑”宣判 醉驾摩托车也入刑
几瓶啤酒下肚,换来3个月的拘役和2000元的罚金!今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当庭就1个月多前的一起交通事故宣判:骑摩托车将人撞伤的被告人梁泽坤,成为我市“醉驾入刑”以来因醉酒驾驶摩托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第一人。
5月6日下午,家住栾川县城关镇的梁泽坤和一个朋友来到县城边的一家饭店吃饭。两人很快将要的几瓶啤酒喝完。从饭店出来后,梁泽坤骑着自己的白色踏板两轮摩托车去接朋友常某。此时已到下班时分,街上人多车多,梁泽坤行至县城君山路段时,与一名迎面骑自行车而来的路人李某撞个正着。后经鉴定,李某左侧下颌骨被撞骨折,面部损伤构成轻伤。
民警赶到现场时,梁泽坤满脸通红、满身酒气,已站立不稳。后经洛阳市君山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抽血化验,梁泽坤每100毫升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07.5毫克,已达到醉酒程度。
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泽坤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5月10日,梁泽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7日被取保候审。随后,他被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今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该县首例“醉驾入刑”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件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梁泽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梁泽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相关链接)醉酒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同样入刑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改的《道路安全法》正式实施,从此,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市交警支队法制科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法律原文规定,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个“机动车”不光指汽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具体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机械车等所有轮式车辆。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个“机动车”不光指汽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具体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机械车等所有轮式车辆。
骑摩托车也不敢喝酒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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