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上街途中突发病 同路人不救助应担责
本帖最后由 小青年 于 2011-6-21 15:35 编辑6月20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成功地调解了一起特殊侵权纠纷案,被告王开成赔偿原告刘财生损失费2000元。
原、被告系同一自然村人,2011年4月1日被告邀同原告上街玩,在离安福县城一公里左右,原告突然昏倒在地,并出现口吐粘液等症状。被告见状后,害怕承担责任,一声不吭地离开现场。原告后被其它过路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高血压引起中风,因抢救不及时造成偏瘫。原告认为被告知情不救,不作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要求被告赔偿,遂于6月1日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到原、被告住所地上门进行庭前调解,被告提出原告的病发与本人无关。主审法官对被告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原告在路途中昏倒时,被告应当立即实行救助义务,拨打120寻救帮助或者直接将其送至医院,这是常识。被告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义务,致原告偏瘫致残,主观上具有过错,其不作为行为完全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经耐心教育,被告认识到自己过错,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了上述协议。法官离开时,被告动情地说:“感谢法官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中国法院网讯
:victory: 现在的人主要是害怕好人难当 本案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侵权,本案被告由于和原告同行,原告突发疾病,被告此时就负有及时救助和被告的义务,而被告弃原告而去,其不作为行为就构成侵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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