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违法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吕先生来电咨询:2006年我和甲劳务公司签订合同,该劳务公司将我派遣到一家科技公司工作。2008年1月31日,我和该劳务公司的合同到期并解除了合同,但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并让我与另一家乙劳务公司联系后,仍继续派我为该科技公司工作,但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乙劳务公司按月照发,乙劳务公司委托甲劳务公司代理我们的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工作。今年1月份,该科技公司突然停止了我的工作。我曾多次找乙劳务公司和该科技公司,他们之间推来推去。请问,我现在该找哪家公司呢?怎样才能保障我的权益呢?
律师解答:首先,甲劳务公司解除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是违法的,但已超出仲裁时效。在后来的人事代理活动中,甲劳务公司与你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你无法要求甲劳务公司承担责任。其次,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将乙劳务公司或科技公司任何一家列为被申诉人,也可以将二单位一起列为被申诉人,要求他们承担由于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应向你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派遣单位乙劳务公司违法,给你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从法律上讲,科技公司无故停止派遣人员的工作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乙劳务公司的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用工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派遣单位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法,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二者连带赔偿你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差额。
{:soso_e129:} 解答的很详细,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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