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宣判全国首例限制减刑案件
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后,4日,全国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件在上海一中院法庭宣判。由于杀死乘客后抛尸灭迹,法庭宣告出租车司机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的行为依法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蒋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理应提供服务,但其在搭载被害人过程中,因行驶线路等事由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即采用螺丝刀戳刺、扼颈等手段决意将被害人杀害并抛尸,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蒋某并非预谋作案,到案后对杀人、抛尸的罪行供认不讳,以及本案的起因等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上海一中院副院长黄祥青介绍说,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死缓罪犯的最低执行刑期,但新增的限制减刑制度延长了因部分犯罪被判处死缓两年的犯罪分子的实际执行刑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减少死刑适用的替代措施,有利于安抚被害人,增加社会公众的接受度和安全感,为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帖最后由 张爱玲律师 于 2011-5-30 16:00 编辑
刑法修正案八对限制减刑的规定:“(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在上述案件中犯罪人在监狱中如果缓期两年后被减为无期徒刑,他的实际服刑年限不低于27年;如果缓期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土地实际服刑年限不低于22年。
页:
[1]